
少林寺管理处8月9日通报称速牛配资,近期网上传言少林寺有30名僧人集体辞职的消息不实,呼吁大家不信谣、不传谣。虽然这一消息被证实为谣言,但有网友提出疑问,僧人是否需要“辞职”,他们与寺庙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。

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均昌律师表示速牛配资,寺庙与僧人之间并不构成劳动或劳务等法律关系。僧人没有“辞职”的说法,经过一定流程后,可以从一个寺庙转到另一个寺庙挂单,即在寺院投宿的行为。
通常情况下,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才标志着建立劳动关系。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根据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这些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。
一些寺庙在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包括招聘僧人和文化传播专员等职位,但没有明确签订劳动关系。对于僧人,福利待遇包括参与寺院各类法事活动并获取相应的补贴;对于文化传播专员,则明确购买五险一金,享受法定节假日、年假等福利。
尽管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,可以与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但僧人长期居住在寺庙,“以寺为家”,而非“以寺为工作单位”,遵守的是僧规戒律,并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。虽然寺庙提供法事补贴、生活补助等,但这与“劳动报酬”不同,属于寺庙为保障僧人基本生活提供的“供养”,属于宗教传统下的互助行为,与劳动关系中的“工资”有本质区别。因此,寺庙与僧人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等法律关系,双方属于“共住关系”。
此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相关案件时指出,寺庙接受僧人挂单是为了僧侣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,而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。僧人持戒碟至寺庙自愿挂单,目的是佛学修行,而非赚取劳务报酬。因此,僧人与寺庙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等法律关系。法院还特别强调,我国对宗教实行“自治、自养、自传”的政策,寺庙按照利和同均的分配原则向僧人发放生活费用,属于宗教组织“自治”和“自养”的范畴。
不过,如果寺庙因商务开发或后勤服务、文化传播等需要,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进驻寺庙提供有报酬的劳动,且需要遵守寺庙的相关制度规定及作息时间,双方之间则建立劳动关系。姚均昌提醒,寺庙在公开招聘员工后,在办理入职手续时,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,还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其规章制度。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用工,依法向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,支付劳动报酬,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。对于劳动者而言,一旦与寺庙建立劳动关系,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外速牛配资,还应遵守寺庙的规章制度和宗教伦理思想,不可随意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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